“父母”各奔东西,非婚生子女归谁抚养
来源:龙山县律师网 作者:龙山律师 时间:2014-08-26
2009年底,50岁的郭大兴和20岁的李晶晶一同从老家到上海打工。同在异地打拼,两人忘却了年龄差距,很快走到一起,进而开始同居。2011年,儿子郭小出生了。
得知两人的“恋情”后,李晶晶的父母坚决反对,立即将李晶晶接回老家。一年后,李晶晶与他人登记结婚,郭小则一直跟随李晶晶生活,李晶晶的父母也常帮忙照看。
老来得子的郭大兴不舍得失去郭小,但李晶晶不想让郭大兴介入自己新的生活,因此拒绝郭大兴与儿子见面。
2013年3月,郭大兴一纸诉状将李晶晶告上法院,请求判令郭小由自己抚养,李晶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。
一审法院驳回了郭大兴的诉讼请求,判决认定郭小由李晶晶抚养,郭大兴每月支付李晶晶子女抚养费600元,至郭小18周岁止。
郭大兴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,坚持要求将郭小判归自己抚养。
法庭上,郭大兴情绪激动:“李晶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,怎么抚养孩子?我每月2000元的稳定收入,孩子由我抚养更合适!”
李晶晶没有亲自到庭,但提交了书面意见,表示孩子还不满2周岁,由郭大兴抚养并不合适,要求法院判决郭小继续跟随自己共同生活。
二审法院认为,郭小尚年幼,且自郭大兴与李晶晶分居之后,一直随李晶晶共同生活,至今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,而维持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对郭小的健康成长最为有利,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■律师说法
该案承办法官陆文奕指出,法院判决认定子女归谁抚养,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最重要的原则。通常来讲,除母亲患有严重疾病、被判刑,或有吸毒、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,一般认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,以保证处于哺乳期内的婴儿健康发育成长。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,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、个人素质、生活环境、对子女的责任感等,来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。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,应当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,子女的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。上述案件中,郭小不满2周岁,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李晶晶生活,客观上没有不利于郭小成长的情况存在,且李晶晶也愿意抚养孩子,因此,法院最终判定郭小继续由母亲抚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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