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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机制的工作范围
来源:龙山县律师网 作者:龙山律师 时间:2014-08-26
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,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:⑴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;⑵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:⑴判决、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;⑵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;⑶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;⑷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,再次提出申诉的;⑸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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