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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才明,男,1992年毕业于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,1993年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,1999年合伙创办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;   2006年任律所主任;2008年被龙山县人民政府聘为外部行政执法监督员;2011年被评为湘西自治州首届“十佳律师”;   2012年被选为龙山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并被选为常务委员,   2014年...【详细介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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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婚罪有四个构成要件

来源:龙山县律师网  作者:龙山律师  时间:2014-08-26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条: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。重婚罪的四要件为:

  1.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;

  2.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,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;

  3.主体为一般主体,一是有配偶的人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,二是没有配偶的人,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;

  4.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,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。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。

  表面看来,徐先生没有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又与李女士登记结婚,具有两个法律婚姻。而本案中徐先生不具有重婚的故意,其持镇政府开具的离 婚证明再次登记结婚,故其未认识到与自诉人王女士的婚姻关系未解除,不属于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。只有徐先生与李女士登记时明知与王女士的婚姻尚未解 除,其行为才构成重婚罪。徐先生缺少重婚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,因此法院判决徐先生无罪符合法律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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