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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才明,男,1992年毕业于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,1993年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,1999年合伙创办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;   2006年任律所主任;2008年被龙山县人民政府聘为外部行政执法监督员;2011年被评为湘西自治州首届“十佳律师”;   2012年被选为龙山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并被选为常务委员,   2014年...【详细介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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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

来源:龙山县律师网  作者:龙山律师  时间:2014-08-26

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,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该项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,配偶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。主要包括:婚前个人财产、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。

  一、婚前财产

 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。如,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、汽车、存款及赠与物等。除非婚前财产所有权人明确赠与,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前财产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领取结婚证的前一秒。认定婚前财产时,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:

  1、婚前购房,并进行了产权登记,则属于婚前财产;婚后进行产权登记,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。

  2、婚前同居,共同取得的财产,依共有财产处分,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3、婚前赠与,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,除非特别说明,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。

  4、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,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;婚后继续获取收益,则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二、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

  1、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;

  2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;

  3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  4、军人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疗生活补助费等;

  5、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,价值较大除外;

  6、一方获得的奖品,不是奖金;

  7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、保险赔偿金;

  8、科研津贴;

  9、一方创作作品私有,经济收益共有;

  10、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。

  三、约定的个人财产

  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。但是,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,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,此约定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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